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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定义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第58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开始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9] 第2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19)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2009)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 服务范围

  第一类:采矿业金属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冶金、建材

  •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第二类:核技术工业应用


  ► 资质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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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颁发机构: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技术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人员35人

 


  ►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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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清单

  1、往年技术资料

   1.项目的初步设计书、含职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可研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试运行报告》、《设计报告》。

   2.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必须)、项目审批文件或批复(必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文件。

  2、有关图纸

   1.地理位置图

   2.平面布局图(包括各建筑物间距、建筑物走向、道路、绿化带、各单元岗位布局)

   3.设备布局图

   4.生产工艺流程简图(车间之间物流图、各车间或单元工艺流程图)


  ► 基本情况

   1.项目审批文件:立项、审批部门、立项、审批时间;

   2.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竣工日期、有无更改投资计划、预算调整情况、有无新增内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等(必须);

   3.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完成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开工建设时间、建设结束时间;

   4.试生产情况:试生产开始时间、试生产情况(产品名称,日或年产量,试生产阶段生产是否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

   5.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 工程方面应提供的资料

   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

   2.原料、辅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

  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料、辅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名称及年使用量或产量,以表格形式列出名称、规格、形态、包装、储存、运输、用量或产量以及化学物品的组成成分、来源、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

   3.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

  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技术及其来源、生产装置的生产过程概述、辅助装置的工艺过程概述、生产装置的化学原理及主要化学反应,生产设备的先进性(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及智能化程度)等。应对主体生产设施按工艺流程做出完整、清晰、无遗漏的叙述,并用工艺流程框图表示。

   4.生产设备及布局:用表列出主要生产设备,并说明布局。①总平面布置图;②设备布局图。


  ► 有关文件与资料

  近年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包括既往职业病发病资料和职业中毒事故资料等。

   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2.职业病体检和诊断资料(包括体检、职业病诊断、职业病人管理记录等)

   3.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及其处置情况。

   4.职工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 其他资料

  门诊部、厂医院的具体情况:医务人员数量,技术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有无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的基本情况(几级几等,职业中毒科室设置情况、职业病的诊断和救治能力,与工厂的距离,行车多长时间能够赶到)。